投保须知:
投保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及本投保须知的特别约定。
(1)本产品名称为“安达乐颐无忧意外伤害保险”,主保险合同条款名称为《安达个人意外伤害保险(2019款)》, 注册编号:C00004332312019102901291,本产品由安达保险有限公司承保(以下简称“本公司”),本公司在上海、北京、广东省和江苏省设有分支机构。本产品销售区域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2)投保人: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或者50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被保险人本人。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须在50周岁到80周岁之间,续保可至80周岁。
(3)被保资格:仅限退休人员,但不包括退休后继续全职或兼职从事工作的人员 。
(4)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5)本产品保单最早生效日期为投保成功的第四日零时。
(6)每个被保险人在一个保险期间内最多投保二份,多投无效,保险人会全额退还无效保单的保费。
(7)本产品不接受重复投保,若您已在其它保险公司的投保产品含意外医疗费用补偿、意外住院津贴或骨折保险金之一的,请勿重复投保。
(8)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进行治疗,对于被保险人支付的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安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9版)》,按以下情况赔偿意外医疗保险金:
①若被保险人未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或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获得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人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实际医疗费用 (不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外的费用) - 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或任何商业保险机构以外的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 意外医疗费用免赔额100元)×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100%;
②若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或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获得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人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实际医疗费用 (不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外的费用)- 任何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 意外医疗费用免赔额100元)× 意外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100% +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药品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药品费用补偿金每次以人民币一百元为限。
③被保险人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此限,但经急救情况稳定后,须转入上述医疗机构治疗。 除外医院:北京市平谷区、密云县、怀柔区,河北省三河市、承德市、廊坊市、唐山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青县、东光县、固安县、兴隆县、馆陶县,天津市滨海区、静海区,辽宁省铁岭市,吉林省四平市,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金乡县、禹城市、莱州市、滨州市、夏津县,河南省开封市、信阳市、许昌市、新乡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黑山区、大庆市,四川省邛崃市所有医院。
(9)意外住院津贴0天免赔天数,单次及全年累计赔付不超过180天。
(10)如实告知:请如实填写投保信息,若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请如实告知本公司。如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11)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各分计划对应的适用保险条款,请务必阅读其中的责任免除部分。以下为部分免责条款,全部免责条款详见适用保险条款。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食物中毒、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 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整形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罹患艾滋病;
•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恐怖袭击;
• 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下列情形被保险人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 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 被保险人为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 被保险人从事采矿业,地下作业,山洞作业,水上、水下作业,三米以上高处作业的职业活动期间;
•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2)请确认您已认真阅读主保险合同条款《安达个人意外伤害保险(2019版)》、《安达附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2019版)》,《安达附加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2019版)》,《安达附加意外住院津贴保险(2019版)》,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9版)》,《安达附加骨折意外伤害保险(2019版)》,《安达附加意外救护车费用保险(2019版)》,《安达附加网约车交通意外伤害保险(2019版)》, 您了解、同意并确认上述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的部分。
(13)当您非被保险人时,请您确认已告知被保险人及其监护人本产品的相关内容,并已征得其同意投保本产品。
(14)公司将在收到您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2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15)如果由于贸易或经济制裁或其它类似法律禁止本公司、本公司的母公司或最终控股公司提供本保险的承保范 围,在禁止范围内本保险即不适用。
(16)本保险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 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17)如您投保此保险,视为投保人同意,且将告知各被保险人并征得其同意:本公司为本保险目的所收集并持有的投保人资料及各被保险人个人资料,可以由安达保险有限公司持有、使用或由安达保险公司出于管理保单及其他保险处理相关事项之目的向任何和安达中国有关的机构或人士(不论在中国或海外)披露。
(18)如您投保此保险,视为在中国法律允许或要求的范围内,投保人同意,且将告知各被保险人并征得其同意:安达保险有限公司将其个人信息及保单信息提供给银保监会指定的信息平台以做合理利用。
(19)您可以随时联系本公司销售人员或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chubb.com.cn或致电客户服务电话:4009-216-777询问有关保险合同的各项信息。
(20)偿付能力告知:本公司2019年第4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84.32%,偿付能力充足率已达到监管要求。*更多偿付能力信息请参见本公司网站公开信息披露栏的偿付能力报告摘要
(21)风险综合评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2019年第3季度风险综合评级评价结果,本公司被评定为B类。
(21) 条款报备文件编号:
条款名称 | 注册号 | 报备文件编号 | |
主险 | 安达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2019版) | C00004332312019102901291 | 安达保发【2019】417号 |
附加险 | 安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9版) | C00004332322019102901471 | 安达保发【2019】417号 |
附加险 | 安达附加意外住院津贴保险 (2019版) | C00004332322019102901391 | 安达保发【2019】417号 |
附加险 | 安达附加骨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9版) | C00004332322019102901341 | 安达保发【2019】417号 |
附加险 | 安达附加意外救护车费用保险(2019版) | C00004332322019120201162 | 安达保发【2019】417号 |
附加险 | 安达附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2019版) | C00004332322019102901311 | 安达保发【2019】417号 |
附加险 | 安达附加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2019版) | C00004332322019102901351 | 安达保发【2019】417号 |
附加险 | 安达附加网约车交通意外伤害保险(2019版) | C00004332322019102901371 | 安达保发【2019】417号 |
*免责条款